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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出台稳就业工作实施细则,就业创业有补贴

发表日期:2020-08-21 17:31:35,人气:1959 次浏览,分类:管道疏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关于稳就业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9号)等文件精神,2020年7月17日我市出台了《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41号,简称《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我市新一轮稳就业政策措施。为了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精神,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实施细则》(甬人社发〔2020〕41号,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重点明确了13项就业创业有关政策的经办要求,即: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场租补贴、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贷款贴息、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公共服务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求职创业补贴、高技能人才生活安居补助、中小微企业“稳就业白名单”信贷支持等。其中,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仅2020年实行)、就业见习补贴(原来政策有但无操作细则)、高技能人才生活安居补助、中小微企业“稳就业白名单”信贷支持等4项为新增政策,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场租补贴等3项政策调整了对象、标准等。其余6项政策在原政策基础上进行了完善。



1、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享受对象为在我市初次登记注册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3年内的法人代表或经营负责人。享受条件:正常经营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申报期月均实缴纳税额500元(含)以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不受本款限制)。补贴标准和期限:享受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享受对象为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民办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单位(法人代表或经营负责人)。 享受条件: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补贴标准和期限:每带动1人就业满1年给予20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按被带动就业人员连续享受期限计算。





3、创业场租补贴

享受对象为在我市初次登记注册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3年内的法人代表或经营负责人。享受条件:在各类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等创业平台外租赁经营场地,签订1年以上期限租赁协议,营业执照住所地址、租赁经营地址、实际经营地址一致且实际经营满1年。场地租赁双方存在婚姻关系或使用虚拟地址登记注册的不享受创业场租补贴。补贴标准和期限:补贴标准为经营场地年租金的20%,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由属地财政予以补贴。享受期限每次不超过12个月,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创业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场租补贴最长计算至法定退休月份。





4、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贷款贴息

享受对象为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中小微企业。

享受条件:中小微企业贷款到期办理还本付息;新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比例达到申报贴息时用人单位职工总数15%以上(其中超过100人用人单位达到8%以上),并按规定为其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贴息标准和期限:贴息额度为每招用1人不超过2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的贴息;标准为符合贴息条件贷款额的当期LPR的50%,其中市级以上科技孵化器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为符合贴息条件贷款额的当期LPR的100%。贴息贷款期限每次不超过12个月,最长不超过3年。





5、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对象为招用本市户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且登记失业满6个月的失业人员和本市低保家庭中登记失业人员(简称就业困难人员)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首次来甬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享受条件:依法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补贴标准和期限:补贴标准为单位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被招用人员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初次核定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6、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

享受对象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享受条件:依法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满3个月。补贴标准:由属地财政按每招用1 人补贴3000 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7、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公共服务岗位补贴

享受对象为新招用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在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专职从事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维权调解、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残疾人帮扶、慈善救助等基层公共服务的街道(乡镇)。享受条件:街道(乡镇)应以本机构或下属单位为用工主体,为街道(乡镇)本级和所辖社区(行政村)从事基层公共服务的高校毕业生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补贴标准和期限: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市区最低工资标准200%(奉化区及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执行)。补贴期限至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试点政策实施期限。需要指出的是,这个补贴还有名额限定。街道(乡镇)根据辖区常住人口数(根据最新人口普查统计口径)确定:常住人口在9万人及以上的,不超过6人;常住人口在5至9万人的,不超过5人;常住人口在5万人及以下的,不超过4人。社区(行政村)每个平台不超过1人。新招用人员补贴名额与已按甬劳社就〔2010〕64号文件招用的补贴名额合并计算。





8、就业见习补贴

享受对象为接收毕业2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甬高校毕业学年学生(含技师学院毕业学年学生)、甬籍16至24岁未就业且登记失业青年见习的我市就业实践基地。享受条件:签订就业见习协议,按月发放见习生活补助且额度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见习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或综合商业保险。补贴标准和期限:每接收1名见习人员,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由属地财政给予补贴。为见习人员缴纳综合商业保险的,按每人50元标准享受补贴。实践基地招用见习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或未就业青年,可补缴见习期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部分最低缴费标准给予补贴。毕业2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其他人员见习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见习期未满与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剩余期限见习补贴一并给予。对因疫情影响暂时中断见习的,相应顺延见习期限。





9、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享受对象为到我市中小微企业首次就业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享受条件:被中小微企业招用,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办理就业登记,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补贴标准和期限: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给予2000元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10、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对象为以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享受条件: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补贴标准和期限:每人每月450元(奉化区及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执行)。享受期限除初次核定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期满后,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延长期间按其原享受标准给予补贴。甬政办发〔2020〕41号文件生效前期满人员,可持身份证于2020年12月31日前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延期手续,其他期满人员自动延长享受期限,无需办理延期手续。2017年1月1日前以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期满后从事灵活就业未间断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继续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失业登记后从事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初次核定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失业登记后再次从事灵活就业的,可直接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1、求职创业补贴

享受对象为毕业学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非定向培养毕业生:来自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孤儿;持证残疾人;在学期间已获得校园地或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来自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来自贫困残疾人家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且毕业生父母其中一方为持证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元。此外,这个补贴还包括了2020届湖北籍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对2020届湖北籍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15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按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届湖北籍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30号)要求办理,由符合条件对象所在学校负责审核公示,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申请人个人账户。需要指出的是,因故无法在毕业学年通过审核的应届毕业生,可与下一届毕业生一起向学校上传申请,审核通过后发放求职创业补贴,未通过则不可再次申请。





12、高技能人才生活安居补助

享受对象为自2020年8月17日起,在甬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和市属事业单位以及单位纳税地在市本级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和社会团体新吸纳首次在甬就业(以首次在甬缴纳社保时间为准)的具有技师和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高技能人才。享受条件:依法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在宁波连续缴纳社保满6个月,且未在宁波以家庭为单位购买住房。补助标准:符合条件的技师和高级技师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3万元生活安居补助。要注意的是,凡在当月申报并经对应人力社保部门复核通过的,自复核通过之日起两个月内由对应补贴发放单位直接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申请人仅能享受一次生活安居补助。当同时符合高技能人才生活安居补助与市本级新引进应届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生活安居补助时,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申报补贴;已经申领补贴的可按“就高”原则补足差额。





13、中小微企业“稳就业白名单”信贷支持

中小微企业“稳就业白名单”按照裁员率不高于上一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确定。裁员率=(上上年度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上年度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上上年度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100%。“稳就业白名单”由市人力社保部门根据失业保险参保数据计算获取,每年第一季度产生。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通过宁波市普惠金融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发布“稳就业白名单”企业融资需求信息,各金融机构根据名单内企业实际情况和融资需求,制定个性化金融服务方案,提供一揽子金融支持。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备足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对法人金融机构运用“微担通”加大对“稳就业白名单”企业信贷支持的,符合再贷款要求的部分予以全额报销。对融资满足度高、对接成效好的金融机构,再贴现额度予以重点倾斜。金融机构通过“微担通”渠道与市级担保公司合作为“稳就业白名单”企业发放贷款,利率不高于近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上浮50个基点的,所发生的坏账损失,在既有的三方分担基础上,金融机构承担部分的50%由市财政进行补贴。贷款额度单笔不超过500万元,单户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不良发生且银担机制分担后,金融机构可持市级担保公司出具的已分担不良部分的相关凭证,向金融机构营业地所在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市人力社保部门做好审核及资金发放工作。“稳就业白名单”制度与“微担通”政策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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