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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涉及微信公众号的垄断纠纷案”一审判决结果出炉

发表日期:2018-09-07 10:22:54,人气:1806 次浏览,分类:创业投资

日前,被称为“首例涉及微信公众号的垄断纠纷案”一审判决结果出炉。

2017年,深圳微源码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微源码公司”)因微信平台封禁其注册、运营的26个微信公众号,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将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认为深圳微源码公司存在违规行为,腾讯公司封禁其公众号的措施具有正当理由,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原告:腾讯公司封禁其公众号

滥用在互联互联网即时通信市场的支配地位

深圳微源码公司是一家为小型企业提供软件设计服务的经营者,其官方微博简介称公司致力于微商服务发展平台,助力微商。2015年10月以来,深圳微源码公司在微信公众平台上注册了26个微信公众号。之后,腾讯公司以深圳微源码公司经营的26个微信公众号发送的“免费加粉、爆粉”、“微信群好友一键添加”等内容违反了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所禁止的介绍使用外挂、刷粉、发布色情内容、侵犯知识产权等多项规定,对其采取了封号措施。

公众号被大量查封后,深圳微源码公司将腾讯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腾讯公司在中国大陆移动互联互联网即时通信与社交软件和服务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对其公众号进行封号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请求法院判令腾讯公司解封其注册的公众号、平等对待所有在公众号上宣传的企业、赔偿损失等。

腾讯:“被封”公号严重违反平台规定,

对其封号具有充分依据,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腾讯公司认为,原告在涉案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行为与发送内容严重违反了微信平台《服务协议》与《运营规范》的多项规定,包括在涉案公众号传播介绍接入微信系统的外挂软件、刷粉方法以及色情图片,不当使用微信商标相近似的标识等行为,严重干扰了微信用户正常使用。据此,平台对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实施封号有充分的依据,没有任何排除限制竞争的动机与效果。

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深圳微源码公司在其注册的公众号上反复发布大量涉及宣传介绍“数据精灵”等接入微信的软件的信息。这些软件能够实现“一键转发朋友圈小视频”、“一键添加附近的人”、“暴力添加好友”等正版微信所禁止的功能,是典型的对外挂软件的功能。此外,原告注册的公众号还发布“免费加粉推广服务平台”、“快速爆粉”等涉及刷粉的内容以及大量色情视频与图片。不仅严重违反微信公众平台的规定,还严重骚扰广大微信用户正常使用,扰乱微信公共秩序。

封号是否系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案原告因其注册运营的微信公众号违反腾讯公司的相关运营规范被采取封号措施一事,未从合同纠纷入手,而是选择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提起诉讼,主张腾讯公司的封号行为系滥用其在大陆移动互联互联网即时通信与社交软件和服务市场上的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了没有正当理由的“拒绝交易”和“歧视待遇”行为。

因此,围绕原告的起诉,主要涉及到案件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和滥用行为是否成立等核心问题。

关于相关市场界定,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并非使用微信聊天服务的普通用户,而是在微信公众平台上注册运营公众号来进行其相关软件产品推广宣传的主体,结合原告同时在优酷视频具有60万粉丝、发布了400多个产品推广视频,在新浪微博短时间内获得了20万粉丝发布了大量相同推广文案,且原告通过预留二维码、链接等途径还可以在各渠道之间实现交互访问的事实来看,法院认为原告想要实现的需求是在线推广宣传其产品,围绕该等服务,微信公众平台实际是和新浪微博等平台在进行竞争,本案的相关市场为在线推广宣传服务市场,而不是即时通信市场。

关于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微信用户数等及不足以作为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有效统计口径,也不足以说明微信用户数对被告于在线推广宣传服务市场的影响,互联网基础服务的优势能否传导至增值服务领域的竞争要具体分析,不能简单推导。

关于滥用行为是否成立,法院认为,原告涉案微信公众号推广的外挂软件会极大干扰微信用户的正常使用,危及微信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腾讯公司作为微信公众平台的运营方,不仅要保证公众号用户正常使用,还要承担着维护广大微信用户良好使用环境与微信公众平台正常使用秩序的责任。腾讯公司依据与原告事先达成合意的相关运营规范对其公众号违规行为进行必要监管,具有正当性。

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专家: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时,

需从用户需求考虑产品的特性和用途

本案作为3Q大战后又一对互联网平台竞争进行细致分析的判决,对于指导互联网经营和互联网垄断案件审理,具有较为重要的参考意义。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研究所竞争法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黄晋认为,法院的认定思路是合理的。界定相关市场是反垄断案件的起点和基础,相关市场包括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微信平台是一个提供多种服务的综合性应用平台,集成了包括即时通讯、移动支付、游戏、微信公众平台等多个功能。由于微信公众号主要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媒体传播和媒体等服务,与即时通信服务存在差异,因此在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时,有必要从用户需求来考虑这种差异,即产品的特性和用途。

“本案中,法院注意到了当前微信公众号有着商业化的趋势,没有将微信公众号服务直接等同于微信本身,是符合实践发展的。实践中,微信公众号这种在线推广宣传服务功能,存在多种线上平台替代,如本案法院所提出的新浪微博、经营者自办网站、搜索引擎、社交网站等等。”黄晋表示,忽略微信公众平台的特定功能,简单笼统地直接认定相关市场,进而得出微信产品具有垄断地位是不符合法律思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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